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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檢驗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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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 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并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后,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 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并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驗。 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宮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 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后,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并提供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后,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后,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 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并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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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商品|檢驗|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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