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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探礦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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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土資源部《 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6]12 號)規定: “ 屬于《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見附件)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并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 ” 該條款是什么含義呢?它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 1、從勘查礦種來說,勘查礦種為《分類目類》第一類,具體是下列礦種: 地熱(火成巖、變質巖區構造裂隙型);錳、鉻、釩、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鈦、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金剛石、自然硫、硫鐵礦、鉀鹽、藍晶石、石棉、藍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螢石、寶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巖、變質巖區構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注,各地區都有自己的分類目錄。) 2、從勘查區域來說,申請勘查項目必須“ 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呢?要弄清這句話的含義,首先得弄明白“勘查工作空白區”和“礦產地”的含義。何為“空白區”,目前尚無統一定論,這也是礦產資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次正式出現“空白區”這個詞,普遍的認識是申請勘查區的地質工作程度不超過 1 : 5 萬區域地質調查工作。那么何為礦產地,目前還沒有正式的定義, 2000 年 5 月 16 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廳發[ 2000 ] 32 號文《 關于 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 》對“探明礦產地“進行了明確定義:“ 探明礦產地: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發現的具有工業價值或是有進一步工作價值的地段。主要要求:①對礦體分布和埋藏情況有一定的地質調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②對礦石質量有正規取樣化驗資料,礦石品位、礦體厚度等指標符合現行礦產工業要求;③礦產地的資源量或儲量規模除巖金為 1 噸、砂金為 0.5 噸以上外,其它礦種要達到現行《礦床工業要求參考手冊》小型規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標準;④資源量或儲量地質控制程度為推斷的一預測的資源量及以上”。通常,“礦產地”的含義可參照“探明礦產地”的定義。 弄清了“礦產地”的含義,“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這句話就很好理解了,就是說以往雖進行過勘查工作,但并未形成礦產地。值得提醒的是,是不是礦產地,最終還是要由當地礦產資源主管說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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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探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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