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6號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1年1月24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ㄒ唬┪廴疚锂a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ǘ┪廴疚锂a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和管理,提高排污許可在線辦理水平。 排污許可證審查與決定、信息公開等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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